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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2024-09-24 15:13:07)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为适应全省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需求,提高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质效,制定本规定。

一、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专业机构个案鉴定评价得分,作为调整优化专业机构名录的依据。

对个案鉴定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的专业机构,全省法院停止委托鉴定六个月;第二次得分低于 60 分的,停止委托一年;第三次得分低于 60 分的,停止委托三年。

对个案鉴定评价得分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不满 75 分的,由委托法院组织人员对专业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提高鉴定工作质效。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机构,全省法院停止委托鉴定五年。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

2.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 鉴定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4. 在鉴定书署名的鉴定人未参与必需的现场勘验等鉴定过程的;

5.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6.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7. 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8. 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9. 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意见严重错误的;

10. 其他不宜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形。

专业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

三、全省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专业机构名录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机构从事法院委托鉴定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及调整,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四、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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