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024-04-28 1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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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合同物权借贷 |
1什么是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继续性的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出现履行障碍,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形成相持不下的局面,使合同履行陷入困窘不前的境地。不仅不能实现双赢,甚至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利益损害。
2案例
2019年8月5日,某大酒店作为出租方与顾某作为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大酒店将位于其名下房屋、场地、通道出租给顾某用于经营浴场,租赁期限7年,自2019年8月至2026年7月,年租金180万元。约定任意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50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顾某共计支付租金110万元整。
2020年1月25日政府发布公告,因为新型冠状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25日起暂时关闭公共浴场等公众聚集场所。2020年12月20日,顾某向大酒店邮寄书面通知书,内容为由于疫情原因浴室无法经营,亏损严重,致函大酒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021年3月,大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顾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顾某抗辩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浴室无法经营,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七年,租期较长且租金数额较大,现顾某已实际不再经营并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势必形成合同僵局,对双方均不利,且顾某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确系因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而违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示公平,故法院对顾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大酒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顾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考虑到顾某并非恶意违约,以及大酒店的租金损失等综合考量,酌情支持顾某赔偿大酒店违约金250万元。
3 合同僵局中为何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一些长期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合同对双方的约束会持续存在,任何一方都不得从合同的困窘局面中脱身,此时合同就不再是各方利益实现共赢的工具,而是枷锁和桎梏。赋予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实现效率价值,促进合同交易;
(二)贯彻公平原则,纠正利益失衡;
(三)维护诚信原则,建立履约意识;
(四)遵循绿色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4 赋予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的表述为“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且《九民会议纪要》自身亦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故违约方能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仍待讨论。
5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需满足条件
(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不得滥用解除权;
(二)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四)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五)守约方拒绝配合违约方自救,违反诚信原则。
参考文献
[1] 参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
[2]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3民终25号;
[3]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88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