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借款、借支款、报销款哪个属于劳动仲裁?
(2023-11-14 1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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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劳动人事相关 |
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下面的情况,例如领导偶尔安排的采购、外出公差的临时垫付、洽谈商务的开销等等,劳动者难免或多或少会出现用自己的钱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但令人苦恼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这种垫付不能及时支付,以至于劳动者走上申请劳动仲裁的维权道路。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很多人立即会说,这些确实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啊,还是去人民法院吧。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文号:[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然后人民法院据此又将劳动者裁定驳回了。
劳动者夹在劳动仲裁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应该何去何从呢?
一、受理时区别对待。
借款、借支款、报销款三者中,借款明显属于民事范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人民法院也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
但是借支款和报销款,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确系为了工作而垫付或预先支付的,劳动仲裁应当受理。
有人说了上面已经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明明没有借支款或者报销款应予以受理,这是随意扩大法条内容。
可第二条中还有一句——(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垫付或者借支了相关资金,因该资金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是否属于为了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加之,最高法的答复又明确了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人民法院不应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而用人单位会计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一,那么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角度是否也应该受理呢?
借支款、报销款的纠纷劳动仲裁应当受理。
二、审理时区别对待
在审理时应当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认可的部分,给予及时的调解或裁决。
对于劳动者所称垫付或借支用于工作的部分,但用人单位予以反驳,且劳动者无证据能够证明的,应当予以驳回。
通俗的例子就是,老板让张三采购一套办公桌,张三采购了两套;老板让张三请客户吃顿便饭,张三买了两瓶茅子,两条华子;单位规定出差住标间,张三住的总统套。。。
类似上述这种明显的超出了履行工作范畴的资金使用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不予追认,那么超出部分应当予以驳回。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这道防线将维权者拒之门外,则会加剧社会矛盾冲突。
2015年04月0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此案例受理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人民群众相信法治、寻求法治的观念。
来源: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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