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口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之司法认定
(2023-09-25 11: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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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 |
分类: 案例分析与裁判要旨 |
实务倾向性观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案件来源】
董刘刚、临邑县理合务镇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4民终875号--裁判日期:2021.05.28
【法院裁判】
关于上诉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上诉人董刘刚自2015年4月起在被上诉人处工作,2016年4月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其2020年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关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崔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民终7138号--裁判日期:2020.12.28
【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崔勇于2018年3月入职上诉人临沂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崔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自2019年3月起上诉人与崔勇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崔勇要求上诉人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自2019年3月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崔勇于2019年9月22日因停产放假后的2020年1月23日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一审认定崔勇主张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仲裁时效,判决上诉人支付崔勇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30533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刘景茂、临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民终8016号--裁判日期:2020.12.11
【法院裁判】
三、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损失赔偿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上诉人于2016年11月入职被上诉人临沂协和医院,被上诉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予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自2017年11月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于2019年8月离职后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上诉人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损失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山东鑫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孙登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425民初4418号--裁判日期:2020.12.22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定劳动合同之日或是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自2019年2月9日入职原告处,在2020年2月8日被告工作满一年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原被告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2020年2月8日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本案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时效内。原告主张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于文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1民终1858号--裁判日期:2020.08.11
【法院裁判】
对于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提出于文卿申请仲裁时间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差额应分段计算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二十一条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八条第二项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于文卿均认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于文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于文卿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一年仲裁时效。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于文卿均认可于文卿的工资为2600元/月,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应支付于文卿二倍工资差额为28600元(2600元/月×11个月),故对于山海天公用设施公司要求不支付于文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