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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A《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指导性标准,而非强制标准

(2023-09-13 15:05:1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

汽车

分类: 汽车消费维权

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行业惯例得以形成标准,行业服务也有望得到规范。


规范服务是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该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前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汽车流通行业发展。此前新车售前检查标准缺失的“痛点”或将成为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要点”。

  

PDI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指引》送来及时雨


乘用车作为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我国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汽车行业也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涉及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该类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就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是否有行业标准和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差别等专业问题多次向协会征询行业意见。根据司法机关的建议和行业诉求,协会在2016年7月组成专家组起草《指引》,经过三次开会集中修改,并在2017年2 月14日在协会网站公示征求意见,3月10日正式发布。


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的售前检查,行业通称为PDI,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独特的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目前,我国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在内容、流程、信息告知等方面不尽相同。为了规范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工作,推动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司法机关的建议和行业诉求,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编制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明确乘用车新车PDI项目、流程,区分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不同;规范乘用车新车PDI的修补、校正、更换等行为,确保乘用车新车产品质量;清晰告知乘用车新车PDI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引》正式出台对行业服务起到了规范指导。此前,我国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在内容、流程、信息告知等方面不尽相同,由此引起的消费者与经销商间的纠纷诉讼近年来呈上升之势,亟待一项行业统一的标准出台,规范新车售前检查服务,保护各方权益。鉴于此,指引也会大大提升行业服务标准。


《指引》解决行业后顾之忧助推汽车新车销售市场发展


自2016年6月起,由协会牵头组织汽车品牌厂商、经销商集团、汽车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等机构或人员,先后多次集中研讨,就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标准起草制定展开热议,后经专家反复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最终定稿成型。《指引》明确了乘用车新车PDI项目、流程,区分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不同;规范乘用车新车PDI的修补、校正、更换等行为,确保乘用车新车产品质量;清晰告知乘用车新车PDI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车售前检测指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测验程序。国际通行的PDI检查一般包括运输模式的解除、发动机舱检查、车辆底盘检查、车辆内外检查、车辆功能性检查、道路测试等。若检测中出现任何问题,授权经销商将依据汽车供应商的要求酌情进行技术处理,如采取校正故障、更换配件、必要时更换车辆等不同措施,从而使交付的新车达到汽车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


《指引》就范围、指引引用文件、术语缩略语和定义、服务项目、服务场所及设备要求、服务人员要求、瑕疵项判断及处理要求、服务信息要求以及服务信息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重点阐述了信息记录、信息告知的相关条款,对运输、存储、功能性瑕疵,全车主要零部件及修复率计算等作出了系统性描述。

《指引》的推出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购车需求,减少诉讼隐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销商而言,作为目前汽车厂商对委托主体在新车交付过程中也享有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汽车流通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2017年是汽车市场规范发展年,在汽车流通市场中,规范、优质的服务将会成为助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动力。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2017310日发布

目次

1范围

2指引引用文件。

3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4服务项目

5服务场所及设备要求

6服务人员要求

7瑕疵项判断及处理要求

8服务信息要求

9服务信息管理要求


附录A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检查表(参考文本)

附录B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表(参考文本)

附录C乘用车新车PDA检查表(参考文本)。


编制说明


乘用车作为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我国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汽车行业也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涉及乘用车新车售价检查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该类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就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是否有行业标准,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差别等专业问题,多次向协会征询行业意见。

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的售前检查,行业统称为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独特的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目前,我国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在内容、流程、信息告知等方面不尽相同,为了规范各品牌乘用车新车PDI工作,推动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司法机关的建议和行业诉求,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编制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明确乘用车新车PDI内容、流程、规范,乘用车新车PDI的修补、校正、更换等行为,确保乘用车新车产品质量,清晰告知乘用车新车PDI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指引为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为的行业规范。

本指引适用于本指引公布日之后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为。指引公布后,通过对指引执行情况的调研,并结合汽车市场的发展逐步修改完善。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的术语、缩略语和定义、服务要求和检查方法、服务信息记录与告知、服务信息管理原则。

本指引适用于各品牌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

本指引为指导性规范,不作为强制标准。

本指引适用于本指引公布日之后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为。

2指引引用文件。

下列指引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应用而构成为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指引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指引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3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3.1乘用车新车

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可参见国家相关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3.2供应商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乘用车新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新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

3.3经销商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乘用车新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

3.4乘用车新车售前管理

主要包括物流方将乘用车新车运扺经销商处的验收检查、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的检查、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和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的四个部分。

3.4.1物流方将乘用车新车运抵经销商处验收检查,一般要求经销商当场检查,并由物流方承运人与经销商双方签字确认

3.4.2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的检查,一般要求经销商收车后七天内完成,可参照乘用车新车到经销商处后检查表(参见附录A),对于所有到店后的乘用车新车进行百分之百检查。

3.4.3乘用车新车存储管理检查,是经销商按照汽车供应商要求,在车辆存储七天以上车辆进行的动态维护检查,可参照乘用车新车存贮管理检查表(参见附录B),对于所有存储汽车进行百分之百检查。

3.4.4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是经销商将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的最后一次检查。

3.5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英文全称为(Pre Delivery Inspection),英文缩写为PDI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在本指引中将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检查称为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即经销商对未经注册登记的乘用车新车在交付消费者之前进行的检查。

3.6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

是指经销商按照供应商的规定与标准,对消费者所购乘用车新车进行检查和校正的检测服务,该服务包括对乘用车新车进行外观(内外饰)和随车工具静态检查,以及对功能性零部件、机械构造等进行动态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并处理一切不符合供应商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并向消费者提供售前检查服务相关信息。

4服务项目

4.1经销商应参照乘用车新车PDI检查表(参见附表C)对交付消费者之前的乘用车新车进行逐项检查。经销商也可自行制定或按照供应商要求制定检查项目,但检查服务项目应不少于附表C的内容。

4.2检查车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洗车。

4.3检查操作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3.1根据售前检查单,核对配置单上的有关信息,以及VIN号的一致性。4.3.2 钥匙通电,待车辆自检结束,启动车辆,观察各种指针、指示灯是否异常。

4.3.3系安全带,检查安全带指示灯是否熄灭;

4.3.4将车开动行驶,同时检查方向盘、转向、悬挂、刹车是否异常。

4.3.5停车熄火,拔出钥匙,完成动态检查。

4.3.6打开前盖,检查发动机舱;包括电瓶、标签,液位,旋盖松紧等,关前盖。

4.3.7站在车前部,检查前盖表面,车前灯光等;

4.3.8检查左前翼子板,左前门,防擦条,后视镜等表面与配合。

4.3.9进入驾驶室,检查天窗,雨刮、音响、空调,左前座椅等内饰功能。4.3.10检查发动状态的发动机舱情况,漏液,异响,电子风扇等。

4.3.11进入副驾驶座,检查座椅,遮阳板等内饰以及前档玻璃表面。

4.3.12检查车辆右侧表面质量与配合,包括右前后门、前后翼子版和加油小门。

4.3.13检查后排座椅以及相关内饰功能与表面配合,检查后挡玻璃。

4.3.14检查后挡加热、行李箱,检查后盖、后保,尾灯功能及表面质量等。

4.3.15检查左后门,左后翼子板表面与配合,后排座椅情况。

4.3.16绕车检查:轮胎的型号,胎压、鼓包、漏水,钥匙的防盗,遥控、门锁等。

4.4外观检查时检查人应离车1米以内。

4.5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乘用车新车P D I检查表上,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供应商。

4.6整个检查流程时间视车辆复杂程度控制在20分钟左右。

5 服务场所及设备要求

5.1为避免天气和阳光变化而引起检查结果的变化,检查服务须在规定的场地进行,或类似亮度条件下进行。

5.2场地要求在室内或遮阳棚下,室内或棚内推荐灯光强度在车辆腰线处大于1100LuX

5.3场地内要求设置车辆检测线或专属区域,配备相应工具设备及仪器,并对其中的测试设备,定期送交当地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6服务人员要求

6.1所有检查服务人员应经过供应商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方可上岗。6.2检查服务推荐分车内、车外两名人员,如果是一人则应保证覆盖所有检查内容。

6.3所有检查服务人员对负责检查的乘用车新车及项目,应规范盖章或签字确认,保证做到检查记录可追溯。

7瑕疵项判断及处理要求

7.1瑕疵项判断标准,根据供应商的规定和标准判定。

7.2瑕疵项分类包括储运瑕疵项和功能性瑕疵项。

7.2.1储运瑕疵项包括运输瑕疵项和储存瑕疵项。

a)运输瑕疵项指乘用车新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用车新车(含随车附件)的损坏、遗失、污染、附件与乘用车新车不符,以及出现非原厂规定部件等情况瑕疵项。

b)储存瑕疵项指在经销商储存乘用车新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身油漆表面斑点、电瓶馈电,内外饰脏污等瑕疵项情况。

7.2.2功能性瑕疵项指由乘用车新车本身质量因素造成的功能性失效,配置错误,等瑕疵项情况。

a) 指无外界破坏因素的功能性损伤。

b)零部件的漏装错装。

c)零部件本身的瑕疵。

d)无外界破坏因素的部件由内往外凸起。

e)完好保护膜、保护纸下的车身漆瑕疵;

f)其他经供应商判定的功能性瑕疵项。

7.3瑕疵项处理

7.3.1经供应商判定,无需返回供应商处理的车辆,由经销商根据供应商的规定和标准,对瑕疵项进行独自处理。但是,对于需更换发动机总成、需更换变速箱总成、需车身喷漆(全车半数以上工位喷漆)的乘用车新车,经销商应在供应商的指导下修复。

7.3.2经销商负责处理瑕疵项的人员,应经过供应商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

8服务信息要求,

8.1信息记录

8.1.1检查信息应具有可追溯性,为纠正、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必须准确、清楚、及时。

8.1.2对于运输瑕疵项,应在收车检查时查出,并在车辆交接单上记录,承运人与接车人双方签字确认。

8.1.3对于储存瑕疵项,发生在经销商接收之前的,应由经销商在收车检查时查出,并在交接单上记录,并与承运人共同签字确认;发生在经销商接收之后,交付消费者之前的,应由经销商修复并签字、盖章记录。

8.1.4对于功能性瑕疵项,应将查出的问题信息上报到供应商指定系统,并注明“售前乘用车新车”字样。

8.2信息告知

8.2.1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乘用车新车PDI检查表。

8.2.2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存在以下情形的,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

a)发动机总成的主要零件: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的修复。

b)变速箱总成的主要零件:箱体、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制动器的修复。

c)转向系统的主要零件: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转向节的修复;

d)制动系统的主要零件:制动主缸、轮缸、助力器、制动踏板及其支架的修复。

e)悬架系统的主要零件: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控制臂、连杆的修复。

f)/后桥的主要零件: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的修复。

g)车身的主要零件: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钣金(不含喷漆)的修复。

h)安全装置的被动安全系统:安全气囊、气帘、安全带装置,主动头枕,被动安全系统控制单元或传感器的修复。

I)车身经过钣金修复后的喷漆。

j)全车主线束的更换。

k)不属于上述应当告知的项目,但是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

8.2.3修复率计算公式为:修复率=累计的(零配件市场指导价+工时费)/同批次和同型号的供应商制定的整车市场指导价格。

8.2.4供应商也可自行制定要求经销商主动提供乘用车新车PDI信息的项目,但应与以上原则一致。

9服务信息管理要求,

9.1经销商应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信息进行管理,相关记录、盖章表单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三年。

9.2供应商应对经销商的乘用车新车PDI检查信息进行月度统计,并装订成册、归档或进行电子化管理,存档期不少于二年。


CADA《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指导性标准,而非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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