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表述
(2022-12-16 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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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潘邦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创业路5号410。
法定代表人:许小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肖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邦炎(又名潘邦辉),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再审申请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邦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1、潘邦炎间接控股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辉大酒店)。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辉集团)持有邦辉大酒店50%的股权,而潘邦炎持有邦辉集团96.4%的股权;香港邦辉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邦辉)持有邦辉大酒店25%的股权,而潘邦炎系香港邦辉负责人之一。2、潘邦炎能够控制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邦辉大酒店日常经营管理。邦辉大酒店董事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中三名董事由潘邦炎控股的邦辉集团委派,两名董事由香港邦辉委派,即董事会中的五名董事均由潘邦炎的控制或关联企业委派担任;潘邦炎系邦辉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担任邦辉大酒店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3、邦辉大酒店已无法进行清算。邦辉大酒店出现清算事由时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而邦辉大酒店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掌握在潘邦炎手中,汇洋公司于一审庭前已申请法庭责令潘邦炎提供,但潘邦炎没有提供,也无法提供。综上,应认定潘邦炎系邦辉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邦辉大酒店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灭失,使邦辉大酒店无法清算,而申请强制清算并非是追究潘邦炎清算责任的前置程序,故潘邦炎应对邦辉大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潘邦炎并非邦辉大酒店的股东、并非邦辉大酒店的清算义务人,汇洋公司关于潘邦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理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潘邦炎是否因其系邦辉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而应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潘邦炎持有邦辉集团公司(系邦辉大酒店持股50%股东)96.4%的股权,根据邦辉大酒店股东签订的《中外合资邦辉大酒店合同》,董事会是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邦辉大酒店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一般性事宜由董事会表决多数通过或简单通过决定,邦辉大酒店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邦辉集团委任三人。至于汇洋公司提交的《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并不足以证明邦辉大酒店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以及此后,潘邦炎系香港邦辉的股东。基于此,潘邦炎并不具有控制邦辉大酒店的能力。其次,邦辉大酒店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负有履行清算义务以及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责任在于公司的股东,汇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邦辉大酒店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已由潘邦炎接管并因潘邦炎的行为而导致上述财物的灭失。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潘邦炎能够实际控制邦辉大酒店,且系因潘邦炎造成邦辉大酒店无法进行清算,并无不当。
综上,汇洋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东旭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周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