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21-01-31 09: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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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
第二条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二条也规定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
那么如何理解“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含义?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援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认为此处所称的“控股或主导地位”是指
↓ ↓ ↓
“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实质上与《公司法》范畴中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概念。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依据可以参考,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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