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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第一个“买方包税”条款无效的案例——王明杰律师

(2020-03-10 10:47:40)
标签:

房产

火天律师

济宁市

疑难民商事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执异189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迈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94878557N。

法定代表人:范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我院执行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农商行)与河南迈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范华东、王东勤、李俊海、朱继中借款合同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迈特公司对我院(2019)豫16执124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9月20日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迈特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豫16执124号执行裁定中“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证号为沈国用(2012)第0225号土地使用权和其上房产证号为沈房字第**号房地产司法拍卖执行行为”,终结拍卖交易,重新进行司法拍卖。事实及理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了异议申请人的案涉土地及房产,并于2019年8月29日在淘宝网上对案涉土地及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异议申请人认为周口中院在司法拍卖时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司法公告中显示税费承担方式为买受人承担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上述费用均由转让方承担。周口中院公布的司法拍卖公告的税费主体承担倒置,致使周口中院第一次在网上司法拍卖时,有意竞买者因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税费而没有参与网上竞拍,造成流拍。其次,异议申请人在发现周口中院公告中税费承担主体错误后,于2019年8月23日向执行人员提出书面反映情况,周口中院在2019年9月29日的公告信息中,在拍品介绍中对税费的承担进行了更改,但更改内容相互矛盾,在拍卖公告第六项税费承担仍由买受人承担。将起拍价格由3900万元调整为3050万元,2019年8月29日的执行行为直接给异议申请人造成近1000万元的损失。故请求周口中院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执行行为,终结2019年8月29日的司法拍卖,重新进行司法拍卖。

沈丘农商行称,拍卖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全国法院执行拍卖中的通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周口中院在拍卖案涉标的物时,就税费的承担已经做了清晰明确的公示,既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存在争议,且涉案的买受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实际上保护了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综上,异议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沈丘农商行与迈特公司、范华东、王东勤、李俊海、朱继中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豫16执12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河南迈特新能源料技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的房地产及围墙、车棚、电动伸缩门等资产。后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异议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我院提交异议申请,对拍卖公告及拍卖行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案涉土地及房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应由转让者承担。故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迈特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司法拍卖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学智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曹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小玉

书记员 刘超男



这可能是第一个“买方包税”条款无效的案例——王明杰律师

第一次拍卖涉税条款

拍卖公告: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关。

拍卖须知: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解读:第一次拍卖,公告和须知涉税条款相互矛盾,公告为买方包税,须知为各付税。

       这可能是第一个“买方包税”条款无效的案例——王明杰律师

第二次拍卖涉税条款

拍卖公告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关。拍卖须知:无涉税条款。解读:第二次拍卖,公告为买方包税。

点评:
1、法院应当落实(法释〔2016〕18号),拒绝买方包税条款(法释〔2016〕18号)规定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易环节税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因在司法拍卖的价格评估中的参考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例如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产价格均是含卖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的成交价。司法机关应在司法拍卖中落实买卖双方各付税条款的规定,保障买受人利益,维护国家税收制度和税制公平。2、江苏高院、浙江高院等法院已出台文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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