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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执行程序中的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的标准

(2019-12-16 17:45:22)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疑难民商事

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一看异议主体。

 

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标的异议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所以又称案外人异议。执行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包括立案时确定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当事人的确定比较简单,可以根据立案时的执行依据直接作出判断,所以不会存在分辨上的困难。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执行当事人之外,与执行结果存在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应结合具体案件涉及的单个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不宜脱离案件事实和个案法律关系随意扩大解释。如果执行行为虽然事实上损害了某种利益,但若损害结果与执行行为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该利益受损者并非利害关系人。

 

因此,如果异议提出主体是执行当事人,那这种异议一定是行为异议。


二看异议事由。


执行行为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问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例如,《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列举的利害关系人提行为异议的五种情形: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种情形只是列举性质的示范性规定,并没有也不可能涵盖实践中所有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事由,是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以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利最为典型和常见,但也包括特定的债权(甚至包括占有)等。如,《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中的三类特定债权:一是第28条规定的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二是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三是第3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人物权期待权。


实践中的标的异议,以主张所有权最常见(与审判程序中有独三以诉争的标的物是自己的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类似),可能要占到90%以下。因此,如有人异议称,法院正在执行的那个东西是我的(或者有我的一部分),法院搞错了,把我的东西当成被执行人的东西执行了。那么,他提出的一定是标的异议。


三看异议目的。


行为异议是程序异议,其权利基础是程序权利,诉求和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主张你这个执行行为搞错了,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在程序上有问题,要求重来或改正。比如,法院超标的执行了,要求纠正过来;某竞卖人不具备法定竞卖资格却竞买成功了,要求执行法院重新走拍卖程序等。


标的异议是实体异议,权利基础是实体权利,目的是阻却执行。通俗一点说,就是异议人主张,不能执行我的东西,你这个路走错了,你压根就不能从这儿走,你要改道,要立即停止继续前行,你就是不能继续执行我这个财产。


因此,如有人异议,要求停止对某特定财产继续执行,那么他提的应该是标的异议。


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结合具体异议事由,再考虑异议目的,三管齐下,基本上就能区分绝大多数执行案件中的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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