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07-16 18: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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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律师杂谈 |
分类: 刑(行)法律实务 |
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量刑协商并提出量刑建议是新课题。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看,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意与目标,确保了量刑协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增加签署具结书的稳定性与有效性,试点较好的地区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一般原则,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法院对量刑建议也往往都予以采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以及在量刑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的新要求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仍可以提出“确定刑”。其意义在于:
为此,也建议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良性的衔接机制,建立常态性的控辩审三方沟通机制,从而减少量刑协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强化签署具结书的严肃性、有效性与可靠性,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实现该项制度的价值追求。
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从内容看,实体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内容基本上是认罪问题。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试点中的一个新难题。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尤其是认罪与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尚未予以明确。在此新情况下,关于认罪与自首制度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看法不一。不乏有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如此也意味着二者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对量刑建议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从规范形式看,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当庭认罪之外的新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规定的修改问题。
对此,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认罪认罚不能只表现为量刑从宽。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和从宽处罚,理由为:
因此,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础上,关于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之属性,最终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释明。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今年4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切实承担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特别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与联动,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与公正性。可以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这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早已有之,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予以规范化、正式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将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对象。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定罪基本无争议或已解决,主要通过程序予以确认,使量刑协商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中心。
在新一轮的变革中,智能量刑预测应运而生,将成为认罪认罚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自上而下开始探索智能预测量刑公正,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同步推进该项工作。据悉,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
刑期预测过程实现实时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及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观点的推送,彰显强大的量刑预测说理过程。量刑规范化表格呈现量刑计算过程,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助力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区类案智能推送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目前,“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已在全国200多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或试用,试运行效果良好。
(作者樊崇义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