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有争议:仅对一审判决可申请再审?
(2019-01-03 12: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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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律师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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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费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此二审裁定,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问题的产生:最高法院一系列批复】
对于这个问题,本来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时就已经考虑过了这个问题了,当时就存在争议。但最终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难以操作,所以最终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仅在第381条中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难免会有疑惑:最高法院也没有说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甚至最高院针对这个问题还出台了好多批复,都认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现在我们就有必要来好好说说最高院批复那些事。
经过我们查询,涉及当事人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的这个问题上,主要有历史久远的批复:
1、第一个批复内容如下:
1998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2、第二个批复内容如下:
2000年5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0〕3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此复
3、第三个批复内容如下:
2002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复
从以上三个批复的内容来看,最高院在这个问题上都是支持再审的,而且这三个批复直到此刻均没有被明文废止,还是处于有效的状态之中。
这种观点在最高法院法官执笔发表于2014年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4辑)上的这篇文章“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中也得到了支持。在这篇最高院法院执笔的文章最后“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中明确写到:“对于再审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审判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再审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照自动撤诉的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求救济途径。”在这篇文章中,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是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另外,经过我们检索裁判文书网,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还有很多法院引用这些批复对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进行再审。
【最高院最新观点】
经过一系列检索,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的观点已经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时已经转变为:当事人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申请再审。对此,有以下理由佐证:
1、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009页。在最高法院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1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理解中,最高法院没有规定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不是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遗漏,而是有意不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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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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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后,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该裁定的内容得以“确定”;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原一审法院可否决定再审;二是原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否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对这两个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类案件经过了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的生效是基于二审的裁定,再审必然涉及二审裁定,故对该一审判决,原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再审,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提出抗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原一审法院可以决定再审,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这种意见的基本理由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仅仅是处理上诉人未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两种情况,并不涉及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律后果相同: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或者上诉期满后提出上诉,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自动生效;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时,一审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也是自动生效。因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原一审法院有权决定再审,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也有权提出抗诉。只有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或者对该裁定提出抗诉,才应由原二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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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与上述第二种意见基本相同。但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只可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不可以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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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适用于上诉人不依法交纳费用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仍然有细微差别:上诉人不交纳上诉费时,二审程序尚未调动,其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未上诉相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时,二审程序实际上已经启动,至少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除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一审卷宗外,尚需要上诉人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由于主动撤回上诉与“被动”撤回上诉行为性质相同,只是行为人作为的方式不同,因此,第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作出按自动撤回处理的裁定前,第二审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或者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处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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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时,对一审判决的再审由一审法院再审还存在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给当事人增加一次上诉机会、一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对再审结果,当事人可依法上诉。二是便于一审法院纠正原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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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2~2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