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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强制注意事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法律分析

(2018-12-25 15:40:04)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一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二是非诉行政执行。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包括两种: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

一、非诉行政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文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了三个月的规定。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救济途径)

根据以上规定,会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最终程序,即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后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在六十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法律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经复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申请法院执行,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所谓“确定力和执行力”是指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则自此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当事人经复议、诉讼之后救济权利穷尽的,则自穷尽救济权利之日起,行政决定就具有了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提高行政效率。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另外,还需要三点问题:1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问题。本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三个月的期限应以哪一天为起算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期间计算方法是以历法为计算方法,即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按此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的起算日应从当事人电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例如,某人于20161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的期限应从21日至731日。如果他在该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应从81日至1031日。

    2三个月的期间为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期间为诉讼时效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规定很不明确,似乎为诉讼时效的性质,因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申请的期间。经过研究认为,本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间为除斥期间。理由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与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是处分自己的私权利不同。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在一个不变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本条规定的三个月即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之说。  

3、申请执行期限定为多长时间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期限比本条规定的期限超出一倍。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二、对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即是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法院不再予受理。

 

   综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如您要提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请在提起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作出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起诉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一)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执行的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六)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七)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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