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印刷企业无证经营违规行为的思考和探讨
(2018-12-11 1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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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律师济宁市夏磊律师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
分类: 公司工商实务 |
当前,一些地区民营印刷企业快速发展同时,也滋生了大量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文化执法机构必须加快对现有法规条例的研究探讨,尽快理清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为保护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无证经营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危害
印刷业作为特殊行业,同时是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也出现了很多无证(印刷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现象和行为。其原因有三点:一是无证印刷成本低,不用缴税,价格又低,造成了市场的无序竞争,正规印刷企业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跟不上,部门职责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只考虑部门自身利益,不考虑后果,不承担责任,造成打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三是整治措施不得力,没有做好正确引导工作。没有从立足服务、着眼发展、促进和谐的角度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造成工作的被动性日益增大。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文化市场印刷业的持续繁荣稳定,改变不合理的现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迫在眉睫。
二、当前文化执法部门打击无证经营的两种倾向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一旦不经授权查处相关案件,越权办案要追究责任。在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当前国家对印刷企业监管和处置的最高法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该项条例已经明确了对无行政许可擅自印刷经营活动监督处置的执法单位是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就不能介入,如同打击“黑网吧”一样,实施管理就是越权,甚至是违法的,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了,毋庸置疑。
(二)文化执法部门查处无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经营行为责无旁贷,不作为就是渎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同时,在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依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无经营许可的有关企业(当然也包括无证印刷企业),许可证发放审批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并处罚,特别是没有具体进行规定的,可以比照其他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因此,文化执法部门查处无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经营行为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
“各级政府有规定”。1、鲁政办发[2007]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中第二项第五条明确部门查处分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鲁政发〔2010〕76号《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中第八项第42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3、潍政办发[2006]14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中第三项规定:新闻出版部门(已划分为文化执法职责)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印刷、出版、复制业务及未经许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发行的经营行为。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组织取缔。从以上可以看出,查处无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是文化执法部门的职责,责无旁贷。
“行政执法有依据”。在2003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以上条例规定只是明确了赋予工商、公安部门在查处无证印刷经营活动时的法律依据,并没有明确文化执法部门查处无证印刷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而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们文化执法部门在查处无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时就有了法律依据。
“不尽职可能被追责”。用倒推的办法来考虑这个问题,也说明文化执法部门查处这些企业应该是责无旁贷。假设某地区无证印刷企业非法印刷了违禁图书,当地政府追究责任,文化执法部门是首当其冲,这肯定毫无疑问。因此,对于无证印刷企业,文化执法部门要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不能盲目执法,既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又要善于积极引导那些通过整改达到经营条件的无证经营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对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要进行疏导、解释做好转行工作,真正做到“人性化执法、亲情式服务”。但是,对于那些扰乱民营经济发展的,文化执法部门不能见问题躲避,遇矛盾绕圈子,特别是当前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基层群众肯定不认可、不答应。我们只有严厉打击这些领域的违规行为,才能将文化执法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