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司法解释为资产评估服务提供了新的契机
(2018-09-07 16:29:43)|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
为在司法执行中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高效地确定涉案财产的处置参考价,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准备工作、确定参考价的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结果的确定及异议处理、结果的有效期、费用的计付与负担等在财产处置定价环节亟需明确的重要事项做出了全面规定。《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对涉案财产处置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一直作为主要的专业力量,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提供价值评估服务,为司法执行领域实现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专业服务保障。《规定》积极发挥资产评估行业的作用,将“委托评估”作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方式,同时也对人民法院使用资产评估服务提出了更为细致规范的要求。从事司法领域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必要认真关注和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评估”仍然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方式
《规定》提供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备选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其中,向财产所在地管理财产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以及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是《规定》新纳入的参考价确定方式,扩大了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选择渠道。
对于“委托评估”的适用条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些条件包括涉及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如处置对象为国有资产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方式仍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需借助专业化资产评估的涉案财产。
《规定》对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的设置和适用条件规定,体现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是对以前司法解释中“可以不进行评估”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进行延伸和细化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涉案财产的处置选择了资产评估服务。对于价值量大、价格不易按照通常方法确定的涉案财产,以及国有资产等特定涉案财产的处置定价,资产评估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这也是《规定》仍然将“委托评估”作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备选方式的主要原因。
二、《规定》增强了“委托评估”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主要依赖“委托评估”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等司法解释虽然对人民法院运用“委托评估”进行了规范,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存在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规定》重新规定和细化了人民法院运用“委托评估”的规则,将有益于提高其利用资产评估的规范性。
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比较,《规定》在以下方面对“委托评估”的要求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1、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机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建立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2、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的,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形式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按顺序确定受托评估机构。
3、规定了人民法院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4、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以及延期出具时的申请及延长规定,变更评估基准日时要求评估机构在15日内出具报告。
5、 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规定了应当责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或补正的五种情形。
6、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异议解决情况,新增了确定委托评估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具体规则。
7、区分财产处置成交情况、因委托人原因撤回委托、变更评估基准日,增加了对评估费用计付标准的规定。
《规定》还在与其他定价方式的共用条款中,对涉及“委托评估”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补充化:
1、确定了确定处置参考价之前人民法院需要查明的主要事项,可以为此先行所需的审计、鉴定。
2、新增了将委托评估、补正说明等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时限及送达要求。
3、新增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以及人民法院进行异议处理的具体规定。
4、新增了要求确定委托评估结果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5、新增了暂缓委托、撤回委托情形的规定。
6、新增了委托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规定。
三、《规定》积极重视评估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在利用“委托评估”方式中,《规定》在以下方面积极发挥了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影响和专业组织优势:
1、在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时由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提供评估机构推荐名单。
2、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评估机构从评估机构名单库除名前,与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进行会商。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评估机构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说明不能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行业协会的技术评审意见将作为人民法院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或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全国法院询价评价系统与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全国法院询价评价系统是与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重要构成的支持系统。
《规定》的出台对资产评估行业发挥专业优势,提升对我国涉案财产处置评估的服务水平提供了新的契机。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规定》,练好内功,迎接新的业务发展机遇。(作者单位: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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