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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2018-09-07 16:18:41)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案例分析与裁判要旨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或司法解释)。一瞬间,行业内外议论纷纷,评估行业人员似乎感觉“狼真的快来了”。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多年的实践,笔者仔细梳理了上述司法解释及其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影响。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宗旨是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案件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中,相当一部分财产都存在处置变价,实践中存在评估时间长、评估价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对资产处置价格存在较多异议等问题。该《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法院的“执行难”。

正是公平、公正、高效的要求,尤其是 “高效”这一要求,带来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的新变化。《规定》详细阐释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相应程序、要求等内容。需要关注的是以上四种方式并非是平行关系,而是有顺位的,并且前三种方式均为新增方式。

作为第一顺位方式的当事人议价,如果可以实施,无疑是最有效率的方式,其会显著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三条均是规范网络询价,由此可见网络询价将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第十四条至二十条,对委托评估方式进行了规范。第二十条以后主要是对各种方式获得的参考价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规范。

二、网络询价方式对评估的影响

近几年,常常听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词,微信上时不时地出现诸如“未来将被淘汰的**项职业”等等,让部分评估执业人员彷徨、犹豫、焦虑。的确,跨界打劫的时代已经来临,“干掉你的,往往不是你的对手”。以美团、饿了么为首的外卖逐步取代了方便食品,瑞星杀毒被360全免费给颠覆了,领先同行10年的柯达胶卷被数码相机取代,数码相机被诺基亚手机取代,诺基亚被苹果智能手机冲击最终被微软收购……一系列的行业大变化,让人眼花缭乱,也让人触目惊心。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我们评估行业身上吗?

对于“大数据”(Big data),研究机构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案例越来越多,交易产生的数据资产正在逐步形成,因此依赖于大数据并采用了云存储、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后,确实能够产生传统方式方法不能达到的效果,并由此可能形成新的产品、服务和行业。

中介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交易双方或者委托代理模式下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以及效率水平,但中介组织本身的维系是需要成本的。在同等保障社会公平的情况下,传统中介组织或者其一部分业务,相较于新技术背景下的中介组织如果存在明显的减损整个社会的效率水平的话,最终是会被替代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就是这个道理。

网络询价实际上就是充分利用了市场交易信息数据,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快速且准确计算出资产价值。对评估机构而能言,一般房产市场法评估在可比案例的选择上,就客观性和效率而言是没法与网络询价竞争的。但在具体评估房产工作中,网络询价仍有不足。比如,被评估房产属于三居室房产,其中某一居室特别狭小,在使用上很不方便。如果利用网络询价系统,由于系统上给出的房产成交案例信息基本上难以涵盖如此个性化、复杂化但又可能影响价格的具体因素,因此仅仅利用网络询价系统的单一化、海量化数据是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这时我们传统的评估就有了用武之地。

公开资料显示,某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目前主要评估的对象是住宅、商业用房和汽车。也就是说当评估对象存在充分发达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可直接观测到的时候,大数据询价是占有绝对优势的。目前诸如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利用大数据等方式获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大多只能适用于评估一些标准化的资产,该类资产交易十分频繁,资产本身具有一致性、标准化等特点。

因此,传统评估机构来说也不必过虑。传统资产评估行业的优势在于个性化场景下的数据集成,比如说企业股权的价值评估(特别是非上市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往往不可能直接观测到,这就需要采用评估技术来解决,再比如无形资产的价格,一些基于合同的财产权的价格等等都需要借助评估技术来解决,需要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核查验证、分析建模、评定估算。但这并不表明传统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可以高枕无忧。对于一些以房地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评估机构而言,网络询价确实会带来业务上的冲击,业务会受到一些侵蚀。同样的,对于资产评估机构而言,可以想象,随着交易数据不断积累及数据挖掘及数据处理技术的进一步强大,部分非标准资产评估业务完全可能被类似网络询价平台“抢走”。传统评估机构及人员需要积极拥抱新技术,发挥自身的专业服务特色,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提升机构服务水平,增强面对未来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

三、《规定》有利于评估机构履行评估程序顺利执业。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该条规定,有利于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评估要素,防止出现评估对象不明确或评估范围出现较大偏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评估委托书开展具体评估业务。

在以往的司法评估中,评估人员最担心的是难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或者遇到相关方不配合,或者不予提供资料,有时甚至遇到人身威胁。《规定》第十八明确,评估需要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同时规定,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该条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提升了评估人员现场勘察验证的配合力度,有助于解决以前司法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更加有法可依地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规定》提出,评估机构未在五日内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由此可见,在评估专业技术方面,评估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依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并规范执业。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公布,已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充分说明了该《规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评估机构及人员应逐渐领会《规定》的实质精神及具体操作路径,规范执业,继续为评估行业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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