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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重庆高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04 18:57:40)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分类: 拍卖评估招标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对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管理,保证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既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对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

(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二)服从委托法院的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信守承诺,尽职尽责,服务周到;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不少于三家,不多于五家。

市高法院适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从名单库中选定。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资质:

1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能够对应承揽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需要的审计、鉴定、估价、法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项目;

2具有提供拍卖、劳务、物流、融资等服务项目的许可经营证;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4.在重庆市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设施设备:

1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提供24小时免费问询服务,且咨询电话具有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

2拍卖财产展示平台。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功能,具备宣传与推广能力;

3拍卖服务监管平台(PC端与手机移动端)。具有实时掌握现场勘察、看样动态,随时查询电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等信息技术保障,能够做到全程留痕,留档保存;

4.与人民法院进行数据交换、传输的网络对接终端。

(三)具有与承担市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职责相适应的法律、估价、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固定工作人员和专业人才。

(四)具有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其它条件和能力:

1.能够制作符合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委托要求的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

2能够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展示并推介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保管样品;

3能够协助办理过户,代缴税费,融资咨询或服务;

4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办理规程和制度;

第五条  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   选小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制定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法院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在市级媒体、当地媒体、法院门户网站及机关所在地发布选择入库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准入条件、拟入库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数量、报名资格、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

(二)初选。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对报名入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初选,研究提出入库建议名单。

(三)确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将入库建议名单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报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遴选小组在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拟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报市高法院备案;

(五)审查。市高法院认为拟入库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指令撤换;

(六)公示。拟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在法院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公布。在当地和全市范围内公布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二)自觉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

(三)不擅自将承揽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不进入法院工作内网和不直接操作法院办公办案系统;

(五)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购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责任保险;

(六)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委托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原则上应当一案一委托。

第九条  被选定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经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申请或者委托法院决定,可以更换。

出现前款情形,执行法院应当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中另行选定。

另行选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违规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在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与竞买人串通,在司法拍卖中组织、参与串标、围标;

(二)接受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有关的吃请;

(三)非法收受钱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实时评价机制。

执行法院应当邀请当事人、拍卖参与人从服务的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进行评价。

各级法院应当按年度建立评价档案,结合当事人、执行法官、司法拍卖团队及其它拍卖参与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核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不合格应当予以淘汰。

第十四条  委托法院发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报市高法院备案:

(一)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名单库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业务的;

(三)不具备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入库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五)抽逃注册资本的;

(六)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

(七)不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的;

(八)不按规定收取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的;

(九)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办公场所变更或者人员联系方式变动不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的;

(十三)向委托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有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十四)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上级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的举报、依法进行监督中发现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要求委托法院将其除名。

第十五条  被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委托法院应当层报市高法院,由市高法院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被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纳入重庆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废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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