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执行疑难问题之二:确权案件,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权(汪兴平)
(2017-08-04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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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执行实务相关 |
问题一,一份2002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判决,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有协助义务(七日内协助过户),现在申请执行已过期,被告下落不明,请问,如何处理较妥当。
分析:
一、
二、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法院判错了,误把给付判决判成了确认判决,但因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法院也未启动再审,因不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故本案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法院和监督的检察院也无须纠错(纠错倒是多管闲事,错误的判决为当事人所接受,应理解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法院不宜对该案件判决的对错进行干预),而确认判决因无申请执行期限,当然也无申请过期的问题,故笔者认为,本案原告可以直接持法院判决书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问题二,“一起房屋确权纠纷及强制执行过户案”(详见:http://www.66law.cn/goodcase/29484.aspx)的分析
审理法院:重市江北法院
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了面积为153.5㎡的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以虚假的单身证明,个人用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数十万元(原告不知情)。2010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之后,因该房尚欠银行贷款并设有抵押,故不能过户到原告名下,登记产权人为被告。后被告拖欠银行债务,甚至联系不上。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自己对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
【办案过程】金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办理思路:
1、起诉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进行确权。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保全,以防止被告出售该房屋;
2、诉讼过程中,与银行接洽,促进银行向被告清欠,以便最终解除抵押;
3、确权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户,过户到原告名下。
在与银行接洽过程中,银行提出建议:由原告代为还款,还款后解押,解押后可办理过户。金律师不同意此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原告的利益。
后,被告果然起了私心,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购房人部分款项。被告一次性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但因该房屋已被我方申请法院保全,故被告与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购房人起诉被告,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我方确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户。在执行过程中,我方通过原告、被告及银行,获得了相关解押手续,解除了该房屋所设置的抵押。解押之后,就顺利地办理了过户,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原告名下,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分析:
上文(笔者略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未作修改)为该案的经办人所写,该案办的虽然很成功,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些说法值得商榷。
一、
二、
三、
2016年4月10日补充:最高法院赵晋山指出: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比如,对于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根据执行法的一般理论,不具有执行力,不能申请执行,原告可直接持该判决申请变更登记。但由于我国登记制度及实际操作还不完善,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申请,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允许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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