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鉴定评估市场收费依据:山东省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鲁价费发〔2015〕33号)
(2015-05-11 11:06:47)
标签:
济宁市汽车汽车行业首席律师汽车行业资讯夏磊律师 |
分类: 行业法规资讯 |
一、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0号)已经废止。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鲁价综发〔2013〕51号)规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各市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凡未明确政策的,要尽快明确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市,可以实行市场调节。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经营者不得垄断市场、合谋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各市物价局:
一、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0号)已经废止。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鲁价综发〔2013〕51号)规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各市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凡未明确政策的,要尽快明确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市,可以实行市场调节。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经营者不得垄断市场、合谋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