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2014-08-09 23: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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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法鉴〔2012〕6号
关于编制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实施以来,我院于2007年 9月公布了34家律师事务所、14家会计师事务所等48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我省第一批管理人名册。四年多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依法推动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我院决定开展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对第一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在考评基础上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管理人评审工作
(一)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额安排
为便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我省实际,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额安排如下:
1、杭州市辖区39家;宁波市辖区33家;温州市辖区33家;嘉兴市辖区21家;湖州市辖区15家;绍兴市辖区18家;金华市辖区27家;衢州市辖区18家;丽水市辖区27家;台州市辖区27家;舟山市辖区12家。
2、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总名额内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
各县(县级市)域范围内一般2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入册;市辖区可不分区域,社会中介机构的入册家数为设区总数的3倍,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一般为2:1。
(二)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入册的基本条件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且有参与办理相关案件(如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参与办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相关工作及参与企业资产重组等相关工作的经验;
2. 2009年3月1日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征询本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基层法院对外委托部门和当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意见后,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业绩等基本情况,制定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加入第二批管理人名册的具体条件。
在省外依法注册并被列入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核时应考虑其所在机构履行管理人职责或办理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能力和业绩。
二、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中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且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三、对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为建立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开展编制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同时,对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本院审判业务庭,在所在地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配合下,组织对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审核。
管理人通过当地社会中介机构向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提交《履职报告》,《履职报告》是对管理人考核、建立管理人评级档案和管理人名册调整的重要依据,本次管理人《履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的情况;
(2)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以来,担任管理人或参加清算组工作的情况(包括具体案件名称和概况、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情况、管理人工作的创新点和效果、因承担管理人工作受到的嘉奖等荣誉和社会评价),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职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撰写的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论文等);
(4)对完善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5)人民法院参与实施管理人管理和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相关工作人员廉政情况的反映;
(6)管理人存在合并、分列情形的,由合并、分列后的管理人提交《履职报告》。当地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管理人《履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管理人被列入名册以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向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出具证明材料,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商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
请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确定负责上述各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将拟定的第二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具体入册条件及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院司法鉴定处(书面及电子邮件)。第一批管理人《履职报告》和证明材料,于4月25日前报我处(书面及电子邮件)。
联系人:杨宇军 0571-87054228
戴晓华 0571-87054298
抄送: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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