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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话汽车维权系列文章(二)——二手车调里程表问题

(2014-04-26 09:57:51)
标签:

旅游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来就没有将旧货买卖行为排除在两法的调整范畴之外。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显而易见,这里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当然包括旧货销售活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当然包括旧商品的消费者。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即防止和制裁一切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保护一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二手车交易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手车经营公司及经营户应当向购车用户提供车辆的真实信息,在出售商品时应将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有效期限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且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实际已经开了10公里,却将其里程表改为4万公里,显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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