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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衡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市场流

(2014-01-18 14:21:58)
标签:

杂谈

衡商建设〔2012〕125号

 

衡水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市场流通备案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经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备案管理意见(试行)》,已经11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何情况,请与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联系。

电话:2127068   联系人:苏新成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衡水市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

市场流通备案管理的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实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备案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二手车流通备案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备案工作。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是国家赋予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通过当地商务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备案。省商务厅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设区市商务局对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备案。而目前,我市二手车流通企业存在着应当备案而不备的现象,影响了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的掌握和对交易经营数额的统计。因此,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备案,不仅是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必要程序,是企业取得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业务支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商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数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争取相关政策,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流通秩序,为二手车流通行业创造良好营销环境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站在讲大局、求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二手车流通工作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各二手车流通企业也要积极配合工作,认真整理资料,完善功能,增加设施,积极主动的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二、明确备案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二手车流通的主体,承担着全市所有二手车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标准、严格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予以备案,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衡水市商业网点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3)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展示场所,营业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及交易大厅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租赁证明,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5)有专业及管理人员,企业有工作人员8人以上,有二手车评估机构或与本市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和相关评估人员;

(6)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并有固定的经销企业或商户5家以上;

(7)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8)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衡水市商业网点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3)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展示场所,有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及有关租赁证明,租赁期在5年以上;

(5)有专业及管理人员,有工作人员5名以上,并有鉴定评估人员;

(6)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对销售的二手车应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7)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8)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中介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3. 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申请;

(2)企业章程及工作制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验资证明;

(5)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证明;

(6)鉴定评估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场地、房屋所有权及租赁证明。

三、相关工作。

1. 市区及县市各二手车流通企业要抓紧整理资料,完善功能,持需提供的材料到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市商务局通过审核资料、对比标准要求、实地考察、座谈了解等形式逐一进行核对,经市商务局审核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备案意见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商务厅备案。

2.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市局每年上半年对已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一次回访核实,对企业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信誉好、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并上报省厅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对业务开展不活跃、企业信誉欠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对其进行整顿规范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企业注销备案登记。

3. 认真填报数据信息,各二手车流通企业于每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上月的信息数据,市局于每月8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

4. 着手制定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是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市局要结合我市二手车经营实际,着手制定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市区二手车流通企业控制在8家以下,每年县市控制在2家以下,推进二手车流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二手车  备案管理意见  通知

衡水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3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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