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衡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市场流
(2014-01-18 14: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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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衡商建设〔2012〕125号
衡水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市场流通备案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
电话:2127068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衡水市商务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二手车
市场流通备案管理的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实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备案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二手车流通备案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备案工作。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是国家赋予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通过当地商务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备案。省商务厅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设区市商务局对辖区内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备案。而目前,我市二手车流通企业存在着应当备案而不备的现象,影响了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的掌握和对交易经营数额的统计。因此,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备案,不仅是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必要程序,是企业取得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业务支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商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数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争取相关政策,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流通秩序,为二手车流通行业创造良好营销环境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站在讲大局、求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二手车流通工作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各二手车流通企业也要积极配合工作,认真整理资料,完善功能,增加设施,积极主动的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二、明确备案标准,规范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二手车流通的主体,承担着全市所有二手车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标准、严格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予以备案,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
(1)符合《衡水市商业网点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3)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展示场所,营业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及交易大厅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租赁证明,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5)有专业及管理人员,企业有工作人员8人以上,有二手车评估机构或与本市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和相关评估人员;
(6)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并有固定的经销企业或商户5家以上;
(7)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8)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
(1)符合《衡水市商业网点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3)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展示场所,有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及有关租赁证明,租赁期在5年以上;
(5)有专业及管理人员,有工作人员5名以上,并有鉴定评估人员;
(6)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对销售的二手车应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7)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8)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中介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3.
(1)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申请;
(2)企业章程及工作制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验资证明;
(5)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证明;
(6)鉴定评估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场地、房屋所有权及租赁证明。
三、相关工作。
1.
2.
3.
4.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二手车
衡水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3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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