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当前房地产领域焦点法律问题之业务主管部门解读
(2013-12-19 22: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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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早上好!欢迎准时收听“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今天请到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张现标、市房管局开发办副主任赵维江、市房管局物业办主任魏建华、市公房管理所所长齐高标、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韩淑亮。
欢迎几位领导参与我们的节目。
张现标:谢谢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早上好!
主持人:10月13日,省人大视察组来我市视察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张局长,视察组对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有什么的意见和要求吗?
张现标:省人大视察组听取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并深入到我市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住房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由于我市保证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建设手续规范齐备,各类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视察组对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视察组认为,邹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始终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形成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就下步工作,视察组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要严把质量,在大规模、高速度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同时,要采取过硬的工作措施,严把工程质量,科学论证、精心组织,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二是要确保安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三是要公平分配,保障性住房建房和分配均是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在规划好、建设好的同时,还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体系,切实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
主持人:根据政府工作安排,我市将于近期启动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请齐所长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事宜。
齐高标:我市廉租住房的申报范围为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不含自然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兖矿集团、鲁南自行车总厂所属的城市低保家庭。
申报条件为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户籍迁入时间为准)、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人均收入低于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可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社区设置不到位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邹城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结婚证);
(四)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的提供2011年度房屋租赁许可证);
(五)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廉租住房的方法步骤: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确定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主持人:购房款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能够稳妥的购买到合适的商品房,购房者在交纳购房款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赵维江:购房者已选定要购买的商品房,在缴纳房款前要注意看是否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要查看是否已对“五证”、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进行了公示;在查实无误后,购房者方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款。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协议或缴纳预售款(或定金),否则,购房人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消费者如购买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商品房,并向开发商交纳“预售款”或“定金”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在上个问题中,特别提到了在交纳购房款前要注意看是否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请问赵主任,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赵维江: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
(5)已在项目所在地预售款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
主持人:购房者交了购房款,买了房,自然希望房子能够如期建成,尽早入住,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房,遇到此类情况购房者应该怎么办?
韩淑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开发企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主持人:韩所长,还有一种情况,购房者入住新房后迟迟办理不了房权证,这又该如何解决呢?
韩淑亮:购房人在上房时,开发企业应出示如下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如果资料不齐全,说明该商品房还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购房人可拒绝上房,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在商品房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就上房而引起无法确权发证的,购房人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促使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听众朋友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