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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2月8日劳动争议案件分享案件一显失公平案

(2013-12-12 15: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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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背景:

员工张三于2012年1月入职,在职期间月薪3500元。2012年9月26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于2012年10月10日与其签订离职协议,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7000元。

离职协议内容为:公司因业务调整裁撤市场部,经与张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张三于2012年9月26日正式离职;公司一次性给付张三剩余9月工资及离职相关费用2555.34元;离职后任何时候,张三放弃对公司的包括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形式的补偿金、年假折现等在内的一切索赔,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附:单位解除张三的解除通知书:

辞退通知内容为:张三先生,因代刷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给予辞退处理,自2012年9月2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案子,我接手时仲裁阶段员工已经输了。输的原因就是员工和单位签订了离职协议。因为仲裁认为员工作为有独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该对自己的签字负责,所以判员工输。但大家注意下离职协议中的这条表述:“公司一次性给付张三剩余9月工资及离职相关费用2555.34元”而张三9月出勤到9月26日,那么张三9月工资应该多少钱呢:3500/21.75*18=2896.55元,就算扣除社保,大约就是工资数,换句话说,这份离职协议表述的意思是,我单位给你9月工资,然后你和我单位就再无任何纠纷了。也就是一分赔偿都没给。因此觉得显失公平这一点可以打。

因为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你经济补偿金可以给的少一些,甚至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是你不能一分不给,而这个案子,单位就属于一分没给。只给了9月工资,所以这点让我抓住了。那么这里提醒下大家如何规避,其实只要大家在离职协议中,约定:本人清楚知道法律法规给予自己的权利,但扔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几条第几款约定的金额即可。另外记得补偿金你可以少给,但一定不能不给。那么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的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问题,该协议书系张三与公司签订,张三虽主张该协议是其在胁迫下签订的,但针对该主张,张三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张三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但该协议中所确定的公司支付张三的款项,公司虽主张该款项包括工资及相关费用,但其无法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经本院核算,该金额与张三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6日期间工资的金额基本相符;在此情况下,张三放弃全部相关权利,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张三亦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对于张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协议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张三仍可以主张其相关权利。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2012年9月26日的辞退通知书与2012年10月10日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中所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一致,但均确认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26日解除;鉴于此应认定辞退通知书所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现公司针对辞退通知书中所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既未提供员工手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三存在辞退通知书中所载明的行为,故公司解除与张三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公司应当按照张三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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