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12月8日案件分享之盗盖公章案
(2013-12-12 15: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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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13年由我代理公司的一起案子,在12月8日案件分享培训的模拟法庭中,这个案子员工代理人王丽娟律师,单位代理人刘涛律师,及合议庭成员梁艳松律师、张立德律师,姚均昌律师进行了精彩的演绎。这里重温下这个案子:
案子背景:
小赵是某公司总经理。月工资10000元。于2011年8月16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8月1日至8月15日工资未付,后起诉至称仲裁称其与公司签订有协议,公司应按协议书上所述之内容支付其相应款项。故申请协议书中公司承诺的相关款项
该协议书(小赵证据一)的主要内容为:“由于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单方解聘小赵的职务,现小赵已将经手的所有业务和账款交接完毕无误,经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以下协议:1、公司给付小赵8月份半个月工资5000元。2、公司给付小赵2011年奖金10万元。3、小赵于2003年8月份至2011年8月份在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月平均8000元整,每周六加班一天,按此计算加班补偿金为人民币30万元。4、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小赵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人民币16万元整。并于2011年9月20日之前给付完毕,如到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向应收款项的一方支付应付款1%的违约金,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小赵之前仲裁阶段称2011年9月15日上午,公司法人李某与其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公司落款处只有公司印章无公司人员签字。
小赵证据二 N个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单位的通知等文件合同原件来证明公司签署的合同是不需要有老板签字的。也就是证明工作习惯,为第一个协议无老板签字来做解释。
小赵证据三、2011年8月23日,在报纸上发表的对单位解除她劳动关系不认可的声明。证明单位确实发过辞退通知,所以他才在报纸上公告,他主要担心公司否认辞退的事实,这样好和协议中的内容向呼应,避免协议给人感觉太突兀是假的。
公司证据:
1、2011年9月14日15时19分和2011年9月15日15时57分的火车票2张,因为仲裁阶段小赵主张协议是9月15日上午签订的,公司用这个来证明公司法人李某并不在北京而在石家庄,在模拟法庭中,王丽娟律师,很机智的称,北京到石家庄只需要1个多小时火车,也许这期间公司法人李某多次来回呢,这个是我当时在实际代理案子中,最担心员工说的话。因为这么一说我的火车票的证据就有瑕疵了。
2、2011年9月15日李某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异地通话。我用这个来对应单位的证据一,以达到和单位证据一形成证据链的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首先,从该协议书的内容上看,既然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那么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具体权利和义务,而该协议书中仅约定了小赵的权利,而没有约定公司的任何权利,该协议的内容明显的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况且,在签署该协议之前,双方的关系已经处于紧张状态(即小赵于2011年8月23日在报上登出声明,表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存在用刀胁迫的情况)。其次,小赵在仲裁期间称签订该协议书的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上午,当时在场人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小赵,而在本次诉讼中,当李某向法庭出示了2011年9月15日的火车票后,小赵又将签订时间的陈述变更为2011年9月15日晚上,其变更陈述内容但确未就变更后的陈述内容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小赵变更后的陈述本院很难予以采信。再次,小赵是公司的总经理,在平时的工作中有使用公司印章的权利,也存在持有公司印章的可能。此外,该协议书中仅加盖了公司的印章,而没有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符合一般的常识。综上,虽然该协议书加盖有公司的印章,但仍不能证明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院对小赵所提交的加盖有公司印章及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的协议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