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部分
1、原告诉状所称被告有家庭暴力不属实
被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处处迁就原告,事事以原告为核心,原告脾气古怪,一向我行我素,被告稍有不满,原告就找茬打架,每每以离婚相威胁,被告为了维持婚姻,看在孩子份上忍气吞声。就连原告离家出走期间,被告碰上原告,连大声说话都不敢,更不敢实施家庭暴力暴力。
2、被告掌握经济大权,对原告的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属于颠倒黑白
原、被告结婚后,一直是原告管钱,2007年以前被告在外打工,舍不得吃喝,将辛苦钱悉数上交;2007年购买三轮农用车后,每天向原告交现金,偶有忘记,当夜就被原告翻走,被告有时为第二天无钱上货而发愁。由于对原告充满无限的信任,以至于原告曾多次背着被告偷偷借给原告弟弟钱,后来被告问急了,原告说借给了原告的弟弟2万元。
二、关于婚姻的考虑
被告为了让孩子有个良好成长环境,虽然原告有诸多缺点和不足,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
有下列因素,希望法庭考虑:
一)原被告比较:
1、被告一直开农用车做买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原告没有收入的来源,孩子随被告生活经济上有良好的保障;
2、孩子出生后,一直和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也是由被告的父母帮助养大;
3、孩子已接近10周岁,不属于必须随母亲生活的情景。
二)原告生活点滴,对孩子的成长可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1、对孩子生活照顾不细心:经常把孩子放到家里无故离家出走;冬天孩子手脚生疮,也不去积极诊治也不采取补救措施;
2、对孩子学习不关心:原告有一次回娘家不想回来,就给老师打电话,欺骗老师说孩子病了,长达几天;多次孩子在学校原告外出忘了接,学校往家里打电话,由被告的母亲接回的情况;
3、对孩子教育不周:教唆孩子管被告的母亲叫老狗,教唆小孩把被告母亲冬天取暖的柴禾点着;
4、作风霸道:曾偷卖被告母亲家的粮食,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
5、孩子有不满情绪:多次和被告的母亲说:妈妈交了男朋友,经常给我买糖葫芦吃;
6、整天手机上网聊天,躲到村外的小树林里接听电话,邻居曾听到打暧昧电话
7、2012年农历6月,被告父亲病危,原告借故带孩子回娘家,在得到处理老人后事不出钱的承诺后,才回来,被告父亲中午就含恨而去
上述因素。请合议庭考虑
(为了叙述方便,本律师不主张用答辩人、被答辩人这样的称呼,虽然是法言法语,但人为复杂,称呼很乱,人们往往听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