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定顺延:工会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2013-10-12 1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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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2013-10-11
劳动报
乔法官:我们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也早早地成立了工会。最近因公司业务调整要撤并部分部门,在公司里引起了波动。有部分员工不同意岗位调整,其中尤以一位工会委员反映最为强烈。其实,部门撤并、岗位调整也是公司迫于面临亏损的经营状况所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职工这样一闹,我们不得不暂缓机构调整,只能采取缩减开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等笨办法来过渡,但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该工会委员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提出不再与其继续履行合同,但他却称其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届满,要求顺延劳动合同到任职期限届满之时。我一直以为专职工会主席才应给予顺延劳动合同的待遇,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也必须给予这样的待遇吗?请问对担任工会工作的员工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什么特殊规定吗?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老季老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具体实施工会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就是我们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们。根据我国的《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我们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大多是企业内部的员工,除了担负与企业平等协商、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外,作为劳动的个体,他们还负有接受企业管理、根据要求提供劳动的义务。为保障其切实履行工会代表应尽的职责,避免因行使上述职责而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权利做了专门的规定,即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法》亦明确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你的介绍,该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你公司需顺延其劳动合同至其任期届满。至于机构调整及员工岗位调整的问题,首先,考虑到合同的有效性,变更合同应当慎重,你们应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必须与部分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的,还应就变更合同存在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说明,在此过程中,还需防止借机打击报复员工的情形发生。希望你们与员工妥善协商、争取双赢的结果。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