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诉状上的利息或违约金应当如何表述
(2013-10-09 0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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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诉状上的利息或违约金应当如何表述作者:李春晓
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本金是固定的数额,而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违约金是变动的,如何准确的表述利息或违约金,以及如何就利息部分计算交纳诉讼费,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要求,各个法院之间、立案庭和业务庭的认识不同,有点混乱。虽然是个小问题,却给代理案子带来麻烦。
最近,某法院立案庭的一名法官的要求,我认识比较合理,推荐
如下: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及自×年×月×日之日起至
起诉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将利息分为两段,截至到起诉之日可以准确计算的利息或违约金,应当交纳诉讼费。起诉之后不确定的,不需要交纳诉讼费。我个人认为,这样比较合理。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补缴起诉至开庭之日的诉讼费,甚至我碰到一个案子,因为对方提出管辖异议,案子立案后快半年才开庭,开庭时,我将违约金计算至开庭之日,对方提出这是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答辩期,法官认同,又延了三个月才安排开庭,严重影响原告及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