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彦亮律师 手机:15921950929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精通法律的行家,律师应该谙熟现行法律规定,遇到案子,在了解了案件事实之后,应该很清楚适用哪条法律。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除非是个很简单的案子。而且有时候越是觉得简单的案子,法律适用越可能存在误区。
举一个案例,甲出租房屋于乙,甲在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超过一年后向乙追索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试问:甲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很多人会不加思索地说:有,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追索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坚持这种主张的人做了甲的代理人,甲打这场官司就会损失诉讼费用与律师代理费。相反,如果持这种观点的人做了被告的代理律师,乙就可能在本案中败诉。
这种一个真实的案例,甲的代理律师自以为聪明,只主张违约金,没有主张租金,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追索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甲的代理律师忘记了或者不明白一个最基本的法律解释原则——举重以明轻,违约金是基于租金而产生,从属于租金,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作为从债务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只能是一年,不能适用追索违约金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作为被告乙的代理律师,先是感觉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后通过推理确信了自己的观点,后又在百度上输入关键词“租金违约金诉讼时效”进行搜索,查到了上海市高院民一庭早在2003年对这一问题就作出了解答,认为追索因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上海高院解释的理由与笔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以上案例说明,寻找法律规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此问题上律师不能掉以轻心。
在明白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就应该对案件的性质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亦或不当得利之债,……是特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等等。一般情况下,律师对现行法律规定是有了解的,否则他(她)也不可能成为律师。但是,在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之后,还要进一步查找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时候律师应该搜集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除了人大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法律问题解答。所有案件有关的广义的法律都应该搜集齐全。律师最大的忌讳就是搜集的法律已经失效,自己还不清楚,这样的话到了法庭上会十分被动。
当然,如果律师的水平确实很高,对案件事实又十分了解,并且对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争点,定位案件的切入角度,律师完全可以就自己的论点和请求权基础搜集法律。
那么,是不是在搞清楚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后,就一定能够把案子办好呢?未必。律师接下来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各位看官,容我日后细细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