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曾经有人想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其码在理念上要一致,实际上,在目前的状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井中月,水中花,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
在现实生活中,律师就是律师,法官就是法院,法官是官,律师是体制外的民,官民之分,泾渭分明,区别明显。但不管怎样,法官要跟律师打交道,律师也要跟法官打交道。
有的法官瞧不起律师,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有的律师瞧不起法官,你才挣多少钱,你的收入还不如我。有的律师依附法官,靠法官介绍案源维持生存。我想,这些都不是正常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但有一点本人敢断言,不管今后社会法治如何昌明,律师与法官之间总有协作与对抗。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协作,我的理解,不是律师与法官搞关系,办人情案,而是程序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应该配合法官,比方说:提供证据要有清单,起诉状要写得让法官明白案情,不提没有意义的管辖权异议,少做证据突袭等。
律师与法官的协作,还体现在律师与法官沟通的能力上,法官几乎每天要处理案件,不可能每个案子都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律师有义务将案件事实尽可能简洁明了地还原给法官。在法律适用存在分岐的情况下,律师应该帮助法官找出裁判依据与相似案例。
律师与法官的协作是必要的,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抗也不可避免,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律师,观点的坚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律师一旦让步,接下来的后果就是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当坚持的一定要坚持,不惜与法官对抗。如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只要不是新的证据,律师应该气绝质证,这时就不应该介意法官的态度。如果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律师一定要指出,不管是明示还是暗示,以防如果案件判决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这样做实际上也给法官以压力,使其谨慎做出裁判。
律师与法官的对抗,原因是多样的。可能由于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与法官有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更大的可能在于律师与法官的目标不一致所至,法官想的是如何尽快把案子结掉,律师想的事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价值理念上存在冲突,律师与法官的对抗也就不可避免。
律师与法官的对抗,做为律师一方,对抗的态度要尽量地委婉一点,让法官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则可,律师与法官争吵是不明智的,对自己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没有什么好处。也就是说,律师要讲究策略,比方说,律师认为案件遗漏了必要的被告,法官不愿意追加,律师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可以在庭审中强调自己的态度,可以在代理词中再次表明自己的观点。不讲究策略,是莽夫的行为,一位足智多谋的律师会十分注意与法官对抗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