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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装修律师:虽然约定闭口价,但实质增加工程量,需据实结算

(2013-09-27 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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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按:装修合同可以约定开口价、闭口价。闭口价指的是在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确定之后,工程款不再变化的价格,如果在双方确定的工程施工项目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取消了部分施工项目,则取消部分相应的工程款应从闭口价中扣除;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则增加部分相应的工程款仍应当由业主支付。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20061019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装修某公寓,承包方式为全包,工程质量需合格,工程价款为10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并且双方明确注明了“本合同价格按照装修公司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内的工作量及材料、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来签订”。

(张雷律师:固定价格就是行业通称的闭口价,这类价格约定通常是在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都对工程情况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结算方式,所以合同中已明确记录了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都已经对工程量、材料、价格充分了解后,才签订本合同。一旦约定了闭口价,就意味着双方不再按照据实结算的原则履行合同的价格条款。)

 

    施工过程中,应业主公司设计要求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工程量发生了增加。工程量增加,导致施工图纸也发生了变更。装修公司持变更后的图纸,找到业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在图纸上逐页进行了签字。

    (张雷律师:工程量变更时最好能够签订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装修公司未采取工程签证的方法处理工程量增加,而是将变更后的图纸交由业主公司法定代表人逐一签字确认,也起到了变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如果本案中没有对图纸的签字确认,则装修公司需要在诉讼中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范围进行鉴定,比照图纸确定实际多发生的工程量。)

 

    后该工程于20070110日竣工验收,业主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工程设计与施工较规范,总体上较为满意。”

    (张雷律师: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也是支付工程款的结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业主即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经验收合格,业主则必须支付工程款。本案中,业主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总体上较为满意,意味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公司必须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束后,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按照实际的工程量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包括增加的装饰工程132996元,增加的安装工程58472元,合计191468元。业主公司则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闭口价合同,工程变更不影响工程的总价,不需另外计费;并且变更本身也没有给装修公司额外增加费用。所以业主公司不同意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

    (张雷律师:因为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所以装修公司单方面提出的增加工程量的索赔金额,未经业主公司同意,不能作为结算和判决的依据。为了确定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价值,需要进行司法审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上海高院委托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涉案工程增减工程量进行了审价,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表示,该公寓工程增加项目中装饰工程的造价为109850元、安装工程的造价为44283元,合计为154133元。

    (张雷律师:工程审价机构应当遵循《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出具公正、独立、合法、客观的鉴定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律师作为装修公司的代理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写明需鉴定的内容,如本案中需注明,鉴定的内容是“对涉案工程增减工程量的造价进行审价”。)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善意履行。装修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的工程,且经验收合格,业主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涉案合同虽然约定是闭口价,但涉案工程实质上确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状况,故参考鉴定意见书予以判决。最终判决业主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54133元。

    (张雷律师:所以法院的态度是,即使约定的是闭口价,但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基础上,增加了工程量,业主公司应就该部分支付相应的对价。工程量的变更,突破了闭口价的约定。)

 

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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