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城里人能否取得农村房屋?
(2013-09-23 1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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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城里人能否取得农村房屋?作者:陈枝辉律师
以前与很多律师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一直不求甚解: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民房,因为宅基地只能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如果原居农村的家庭成员因上学、工作等原因获得居民身份,其不再具有农村农民身份,在父母过世后,能否享有房屋继承权?依《继承法》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居民取得农村房、取得宅基地,又似乎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今天写稿过程中,就“淘”到了这样的法条,如获至宝,茅塞顿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日实施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49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第48条还对另一种情形的“居民享有农村房”做了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规章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为:“地随房走”,因合法取得农村房屋的,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同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