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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赔偿:单位注销也逃不掉工伤赔付责任

(2013-05-25 16: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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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也逃不掉工伤赔付责任
2012/10/27   劳动报 李干

  王先生于2011年2月起至某公司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9日上午,王先生在工作时被突然倒下的氧气瓶砸中左脚,经医院检查确定为左脚大脚趾骨折。2011年10月,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11月,该公司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一时间王先生茫然了。由于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他没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公司悄无声息地人间蒸发,更是让王先生感到无措。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并未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向王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公司突然消失,王先生该何去何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王先生有三条路径可供选择。

  一是民事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之外,公司解散需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由清算组完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通知、公告债权人,并清理公司的清理债权、债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本案中,王先生享有向公司主张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因此,若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应当告知王先生,王先生应当向清算组主张该项债权,但是公司解散并未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如果本案中的公司解散注销没有依法经过清算,王先生可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经过清算,但是未依法通知和公告王先生,导致王先生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获得赔付,王先生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劳动仲裁、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王先生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本案中,公司并未替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办理了注销,致使王先生无法公司获取相应赔付。因此,王先生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之后,要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

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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