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1〕229号)
(2013-05-25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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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部长令第15号),维护职工或居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程序
1、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应填报《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一),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对于符合基金先行支付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经审查符合基金先行支付情形的,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用人单位发出《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详见附件二)。用人单位应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的通知派员持单位《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3、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业务职责及分工:业务职责分别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其业务分工按原有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分工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填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二),按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规定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依法进行追偿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各项待遇费用,应注明“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定期形成基金先行支付业务、财务报表,依法及时进行追偿。
2、基金先行支付后的追偿业务职责及分工: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谁支付谁负责的原则牵头,会同同级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监察等部门,依法统一负责工伤、医保两个险种的基金追偿工作。
三、职工治疗工伤期间有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理
1、个人可以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将原来用“社保卡”结算的费用改为现金结算,之后持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原来刷“社保卡”结算的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2、上述情形属医疗费用比较大,个人无能力垫付现金与协议医院进行现金结算的,可以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审核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在接到《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后,首先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即用“社保卡”结算)的费用;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应在社保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提交书面申请,冲销上一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后,再通过“工伤保险统一记账结算系统”申报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审核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2、《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3、《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4、《授权委托书》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
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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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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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doc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doc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doc
授权委托书.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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