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流程
(2013-05-25 16:06:55)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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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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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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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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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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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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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2.伤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
3.该伤病不构成工伤;
4.侵权人不支付按照侵权责任分担本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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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证明材料、暴力伤害证明材料、医疗损害证明材料、动物伤害证明材料、产品责任伤害证明材料等;
3.第三人拒不支付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4.尚未确定或尚未明确侵权第三人的证明;
5.所有医疗诊断、鉴定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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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证明材料;
3.对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送“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基金管理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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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必须告知第三责任人应当在10-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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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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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伤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
2.该伤病被认定为工伤;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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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第三人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医药费用证明;
4.尚未确定或尚未明确侵权第三人的证明;
5.所有医疗诊断、鉴定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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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证明材料;
3.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情况处理:①用人单位已参保缴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已参保缴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③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④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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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告知第三责任人应当在10-20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或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2.第三人逾期不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逾期不还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上级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费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费用,以拍卖所得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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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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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2.该伤病被认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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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②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③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④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4.所有医疗诊断、鉴定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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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材料;
3.对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4.用人单位经催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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