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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查纠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

(2013-05-22 07:35:37)
标签:

火天律师

济宁市

夏磊律师

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杂谈

分类: 行业法规资讯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编督函字〔2013〕4号

 

各省(区、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近期,中央编办“12310”接到群众反映,2011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发改价证综〔2011〕70号),涉嫌干预地方价格认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督促价格认证中心尽快整改。目前,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已向各地价格认证机构下发了《关于(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证办〔2013〕25号),明确要求地方价格认证机构停止执行《标准》中有关机构和人员配置方面的内容,不准以《标准》作为申请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今后涉及到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办理。

各地编办要切实维护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强纪律宣传教育,完善工作制度,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反映。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任何业务部门的文件都不得作为审核、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否则,将追究相关机构编制部门的责任。

 

 

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

2013年3月19日

 

 

 

 

 

 

 

 

 

 

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2011年4月印发的《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以下简称《标准》)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国家编制管理规定,现就《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标准》中有关机构和人员配置方面的内容,不准以《标准》作为申请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今后涉及到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办理。

二、《标准》中除机构编制以外其他规范化建设方面要求,各地可继续参照执行。《标准》于今年底到期后,我中心将以业务建设为主要内容,作为新的安排。请各地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工作。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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