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律师见证书格式与律师办理股东会决议法律文书谈话笔录[转]
(2013-05-14 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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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股东会决议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谈话地点:
事 由:办理股东会决议律师见证
被谈话人:
谈话人(承办律师):沈润明律师
谈话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个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答: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个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如属于公司等作为出资人的,应查明其公司基本信息、授权委托代理情况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答:
问:你们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法律帮助?
答:办理我们股东之间召开股东会决议有关事项的律师见证。
问:根据上述委托事项,你现在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有如下材料:
1、 2、 3、4、
问:
根据你们所提供的材料和叙述的情况,我们对你们的意愿有了基本了解,同意接受你们的委托请求,作为你们召开股东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见证人。
我们收取的签订经济合同的律师见证费
答:好的,我们同意。
问:你们这次股东会是股东年会还是临时股东会?
答:这次是临时股东会。
问:你们该公司有几个股东?在工商部门都经过了登记吗?
答:
问:你们股东之间制定了公司章程吗?该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有备案吗?
答:
问:你们股东之间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吗?该规定议事规则在工商部门有备案吗?
答:
问:你们公司除了股东会之外,还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吗?
答:
问:你们股东之间对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
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问:
答:
问:你们规定之间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有什么约定?
答:
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你们对此是否清楚?
问:本次临时股东会是由谁提议召开的?因为什么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答:
问:公司章程是否对召开股东会会议规定了通知时间?
答:没有。
问: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是否履行了提前15天的通知义务?
答:
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经过了什么召集开会的程序(如何通知召开股东会的)?留下了通知的书面通知吗?
答:
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们公司章程对此有无规定?
答:
问: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规定吗?除了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答:
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此,你们是否清楚?
答:
问:何时召开股东会?
答:
问:你们同意我们见证律师届时列席你们股东会,见证你们股东决议的过程吗?
答:
问:那好,我们将准时列席你们于
问:你们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们是否愿意对述你们所说的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
问话人:
股东会开会签到表、会议记录(略)
股东会律师见证书
(见证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用)
见证委托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如有多个股东应一一列明。
见证事项:股东会决议见证。
见证过程:200
一、要求李某、王某身份证;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如有多个股东应一一列明。股东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如有单位股东,则应查明并表述:单位股东的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并有权行使表决权。
二、见证律师何时到何地作了工商登记信息调查(如有);经过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或释明召开股东会应履行的召集程序)的分析,对公司经过何种召集程序于何时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股东总人数是多少?到会股东由多少?委托他人参会的股东有多少?赞同决议事项的由多少?反对决议事项的有多少?弃权的有多少?
四、询问全体股东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在—月—日上午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X法规定,李某、王某等召开股东会及股东会通过决议事项具有真实性、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李某、王某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召开股东会及股东会通过决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股东会决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股东会决议》予以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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