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2013-05-14 1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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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4.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5.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8.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0.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1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主题词:房地产
济南:商品房买卖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房
2011-04-28
07:40:00
本报济南4月27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有关部门获悉,自今天起,省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
此举意味着,当开发项目不具备交房条件却为了避免赔付违约金而强制向买房者交房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记者从这份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政公用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看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应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也即意味着无法办理房产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