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院里的大锅饭
(2013-04-23 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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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遇上挠头的案怎么办?
时下的做法是先由承办人向法院内部审判庭领导请示。庭里如果也下不了处方,则向分管院长请示。院长也感束手无策时,则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有权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决定)。我们可以将此戏称为“诸神会诊”。令人尴尬的是,遇事没了主张,是神仙也难免的,审判委员会当然也会偶而“失灵”。此时,案件会被逐级上报,从而取得上级法院的指示。此与我国古代的“取旨定案”何其相似!
对于这种通行于实践的内部请示制度,法官们乐此不疲。桌面上的理由是极为正当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是真实的——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保证办案质量。这种“会诊”的结果是:案件的判决虽然仍由三名审判员署名,实际上却是“大家”合议的结果。表面上看,判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实际上却是一种司法集体主义的体现,是一种司法过程中的“大锅饭”。
司法“大锅饭”制度的首要弊害是导致“程序虚置”。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判决总是备受尊重,不允许其它机构动摇。法院判决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权威,并非仅仅因为它是“法院的”,而是因为判决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可以产生出来的。法院之所以成为法院,不是因为法官头上顶着国徽,腰里别着手枪,“上管天,下管地”,而是因为国家在组织法院的同时,就为法院规定了一套完全不同于政府的组织和运行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是全人类千百年经验的结晶,是人类有序生活的根本保障。不同的程序被用来解决不同的问题。交通规则被用来保障车辆有序流动,而诉讼规则被用来确保对一起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决断。程序才是法院的权威和生命力真正所在,是法院的命脉所系。国法之所以准许法院撤销政府的决定,不是因为法院比政府“大”,而是因为法院有着比政府更为严格的组织、程序规则,从而使法院的决定更科学、合理。失去了程序约束,法院也就顿失所在了。
程序的要义在于程序自治。程序自治的一个原则是,程序只能约束参与程序的人。通过程序作出的决定不能指向程序以外人,无论这个人是在大街的游荡,还是在衙门里办公。法院不能无由来地对一个不相干的人下判,也就是说,法院的手不能伸得太长。
程序自治的另一个原则是,通过程序产生的决定只能由参与程序的人作出,程序以外的人不得参与决定的作出,原因也在于程序以外的人不受程序约束。由于程序无法约束程序以外的人,也就无法确保他们的意见是出于公理、良知。为免法院的决定出现闪失,程序的相应地禁止程序以外的人把手伸得太长,把持案件的判决。
就诉讼而言,实际参与程序的是原告、被告和审案法官等。一切的程序规则就是为他们设置的,程序主要对他们起作用。如果定案的人不是审案的人,而是程序以外看不见、摸不着的“高人”,则程序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为他们不在程序之内,程序对他们不起作用,程序的魅力对他们无法展开。当此之际,程序对于法官就成了一种摆设和道具。当事人如果知道主审的人定不了案,他就会对庭辩失去兴趣,而专心致志地“运动”那些能够“拍板”的人。至于他的“运动”方式,就只有天晓得了。
集体主义的通病是权限不明,责任不清。集体的利益众人均沾,集体的错误却无人引咎。由于法不责众,实际上也无法追究集体里的每一个人责任。司法“大锅饭”的弊害也正在于此。集体定案如出了问题本应由集体负责,然而,这恐怕只是桃花园里那些仙人们不合时宜的想法。因为当真正发生错案时,对此负责的人只会在云雾山中。主审法官说,这是庭里意见;庭里说,这是领导意见;领导说,这是审委会意见;审委会说,这是上级意见;上级怎么说?——这是下级的问题!结果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判决像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作出的。司法“大锅饭”使对法官道德上的归责和法律上的归责都失去了可能。
司法“大锅饭”还会使上诉制度化为乌有。上诉制度要求上一级法官对一审的案件再一次全面、客观地的审理,并作出完全独立的判断,以便在作出最终判决前,尽可能地消灭下级法院的错误。由于“内请”制度的存在,一审的判决在作出前往往已通过“内请”得到二审的“点头”,一审的判决实际上就是二审的判决。当此之际,上诉要求改判当然很难。不到万不得已,谁会自煽耳光?
司法“大锅饭”使法官可以不为自己的判决负责,法官没有了责任感,擅权也就成为必然。律师们顺理成章地失去了钻研业务的兴趣,明智地将他们的战场从法庭内转移到法庭外,向权势弯腰低头。法庭上的舌战让位于酒桌上的推杯换盏。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失败后恨恨地说:“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与非正义。”思谋一通先哲热剌剌的话,再回忆一下法官冷冰冰的脸,由不得叹道,——还是柏拉图聪明!
司法改革于今已成为热门话题,然而改革调子应该怎样地吹?或许“各村有各村的高招”,然而,打破司法“大锅饭”应当是其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