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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市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

(2013-04-10 1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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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申请书及调查令范本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调查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本意见所称的申领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意见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意见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与本案无关的;

  ()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不得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 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

  ()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由代理律师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送达《申领调查令须知》,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领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决定发放调查令的,须由执行员报经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

  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签发的调查令应当制作笔录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接受调查人的名称;

  ()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申领人或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第十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条 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

  第十二条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四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第十五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十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制作笔录。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庭负责解释。

  二、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令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孙某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贵院现已确定开庭日期为 2009109日上午,现蒋某某(被告)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查明蒋某某的房屋及居住情况,特向贵院提出调查令申请。

  拟调查单位名称: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江(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1号、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1号三期3幢地下一层

  拟调查内容:蒋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1号的香江花园别墅的购房及居住情况

  以上调查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签发。

  申请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秀全 郭万华

  2009 10 19

  附:1、律师联系方式:王秀全:13661058044

  郭万华:13717982585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律师执业证号:w0120041116489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令范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调查令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张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秀全来你处收集、调查诉讼证据。请你们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我方指定的证据。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的内容以外的证据,你方有权拒绝提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院印)

  2009 10 19

  *本调查令有效期自2009101920091025

  持令人姓名:王秀全 wo120041116489

  请你方提供下列证据:

  1、刘某某(原护照号: BC283XXX,新护照号码:BA535XXX,曾用身份证号460030197XXXXXXXX)的购房情况。

  上述证据请于20091025日前提供。

  如你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据,请在下面说明原因:

  负责人签字: 经办部门印章

  日期:

  备注:此件由你方存档。如你方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请将调查令及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持令人交回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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