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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就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达成合意,是否构成道德义务的赠与?(隋彭生律师业务21

(2013-03-31 1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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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命之灯将枯,吟陈后主诗:“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去往另一世界之后,其债权人纷至沓来,要求张某的继承人李某还债。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过继承财产的债务,继承人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自然之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在没有义务的前提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达成合意,由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在性质上应为道德义务的赠与,适用赠与的有关规则。在成立合意之后,不能以自然之债为由而拒绝履行。赠与之债是法律关系,自然之债虽为生活关系,但并非法律关系。

 

参见隋彭生:《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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