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3-02-15 1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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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某、佟某某于1985年自行相识恋爱,于 1988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0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双方于2007年因感情不合分居。2008年8月朱某某诉讼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朱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佟某某离婚。开庭审理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对于其他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没有异议,但对于2003年4月,朱某某父母赠与朱某某本市的房屋一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佟某某个认为:该处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当取得该房屋折价款的一半。而朱某某则认为,该处房屋是其父母赠与其的个人财产。
【法庭审理】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性质及处理,朱某某称上述房屋系朱某某的父亲赠与朱某某的房屋,佟某某对赠与的事实予以认可,基于该房产权登记在朱某某个人名下,法院认定该房为朱某某的父亲赠与朱某某的个人财产,并依法判决该房屋归朱某某所有。
【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问题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而取得的,但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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