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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债务人欠缺偿债能力,债权人怎么办?(隋彭生律师业务179)

(2013-02-15 16: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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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时欠缺偿还债务的能力,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墙内解决不了,要看看墙外有什么办法?

第一,要考察有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

债权人是对次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是债权的法定移转,并非传统民法的代位权,最关键的,是要掌握次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因为,现行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不可杀回马枪规则”,当次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不能回头再找债务人清偿。

第二,要考察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回复与债务人原先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并不能得到清偿。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可以设计“组合拳”。例如,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100万元货款,甲对第三人丙赠与100万元,已经划到丙的账上。在符合条件时,乙请求撤销甲对丙的赠与,丙负有给付甲100万元的义务,在丙未为给付之前,乙可起诉丙,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要考察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商事留置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企业之间,经常有占有对方动产的情况,债权人对占有的物可行使留置权。

不过,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成立。比如,甲公司欠乙的货款,乙公司从甲处借一物,进行商事留置,尽管目前缺少具体规定,但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第四,要考察有无连带责任者。

1)要考察有无人格混同的事实。关于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03年)发布了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就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很多合作经营属于合伙(很多合伙合同写成合作协议),合伙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以上四种路径或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那余下的办法就很少了。

——不要着急,天无绝人之路。

一休说:让我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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