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医疗期及劳动关系、待遇资料整理
(2013-01-30 0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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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1、起算点:自病休第一天开始。
2、计算方式:累计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1)医疗期3个月的:在6个月内累计计算。(2)医疗期6个月的: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3)医疗期9个月的:在15个月内累计计算。(4)医疗期12个月的:在18个月内累计计算。(5)医疗期18个月的:在24个月内累计计算。(6)医疗期24个月的:在30个月内累计计算。
3、医疗期限的长短:受“工龄”和在本单位“工龄”长短的影响。
(1)工龄10年以下的:a、在本单位的工龄≦5年的:医疗期:3个月;b、在本单位的工龄≧5年的:医疗期:6个月;(2)工龄10年以上:a、在本单位的工龄≦5年:医疗期:6个月;b、在本单位的5≦工龄≦10年的:医疗期:9个月;c、在本单位的10≦工龄≦15年:医疗期:12个月;d、在本单位的15≦工龄≦20年的:医疗期:18个月;e、在本单位的工龄≧20年:医疗期:24个月;
4、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医疗期:24月。
5、医疗期的延长条件:
(1)病况:属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须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3)具体延长多少,没有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3、福利待遇:(1)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医疗保险: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1、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也同时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医疗补助费。2、期满康复:(1)能够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继续从事原工作。(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期满未康复:医疗期已满,没有延长医疗期的,但仍需继续治疗。(1)合同期限届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须支付医疗补助费。(2)合同期限未满的,如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的工龄×1个月工资(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医疗补助费: a、一般:6个月工资;b、重病:9个月工资;c、绝症:12个月工资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