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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益债权、用益赠与、用益互易、用益对价、用益侵权、用益法律关系、用益权合同

(2013-01-28 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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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卖给乙。1月1日签订合同,2月1日交付,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在交付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归甲,为什么乙可以使用、收益?

——因为乙享有用益债权。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财产使用、收益的债权。包括对他人物的使用、收益,也包括对他人无形财产(知识产品等)的使用、收益。

用益债权与用益物权不同:(1)用益债权的种类和内容并不受限制,用益物权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用益债权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用益物权用益的财产是物(目前只能是不动产)。(3)用益债权是相对权,用益物权具有两面性,对设立人是相对权,对其他人是绝对权。

.用益赠与,不是赠与财产的本身,而是无偿让渡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财产不限于物(见律师业务86)。

.互易有狭义、中义和广义(见律师业务129)。用益互易是广义的互易,是财产使用、收益权的互换。如我的房子给你住一个月,你的钢琴给我用40天。用益互易是诺成、有偿合同。

.用益对价,是指用益他人财产支付的对价。法定孳息的本质是用益的对价。天然孳息是孳息,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

.用益侵权,是指未经财产权利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根据,而擅自用益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用益法律关系,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用益他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用益侵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

.用益权合同,是当事人为移转财产的用益价值而成立的债权合同,是意定用益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概念与名词、名称等不同,概念是一个理论体系的龙头。

参见隋彭生:《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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