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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013-01-25 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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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继承人的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如没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则需提供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在外地死亡的需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
2、身份证、户口簿(如已注销户口的,则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离异后未再婚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其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如有亲属已死亡的,需写明死亡时间。
  亲属关系证明有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提供其人事/劳动档案中其家庭成员资料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没有单位的,有社区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如被继承人非深圳户籍,其亲属关系证明需经其户籍地公证处公证。
二、继承人的资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
2、如继承人终于死亡的,需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要求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本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4、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承办公证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被继承人是港澳居民的,需有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出具有关被继承人死亡、其亲属情况(内容同上述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内容)、有无遗嘱的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专递。
   如果被继承人是国外人,需当地公证人或律师出具有关被继承人死亡、其亲属情况(内容同上述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内容)、有无遗产情况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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