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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司法解释与部门解释冲突经典案例

(2012-12-25 08: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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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有关房屋买卖法律法规过程中,有一个“惊人发现”:最高院业务庭和环保部办公厅各自先后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的答复竟截然相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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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司法解释与部门解释冲突经典案例



问题: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个体餐馆,是否需要环保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20061127 〔2006〕行他字第2号):“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20091124 环办函〔20091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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