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委托就近便利、全省备案机构资源共享、考核联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统一备案,每年年末统一公告备案条件、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本地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统一的备案名录,不按地区划分,备案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过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机构。为工作方便,原则上从所在地备案机构中选取;当所在地备案机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地市备案机构中择优补充。
第五条评估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标的,至少应有一家AA资质以上的拍卖机构参与拍卖;评估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标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经过正常拍卖程序后流拍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因为评估机构虚高评估结果导致流拍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评估的机构暂停司法评估业务半年。
第七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每起案件进行评审。对外委托机构如出现违规违纪、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及不服从法院管理等情况应立即暂停委托,并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整顿、除名等处罚。整顿期间暂停委托。
第八条备案机构在从事司法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直接予以除名,以后不得备案:
一、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二、向当事人额外收取钱物;
三、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私自转委托;
五、违反归口管理规定接受委托;
六、经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重大恶意情形。
第九条已经备案的机构,在行业资质评审过程中资质下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立即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所使用过的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下一年度备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为提高案件质量,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备案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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