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权的实务操作
(2012-11-08 20:47:13)
标签:
转载 |
1、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于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方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
4、无过错方因离婚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害赔偿权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该权利行使的时限要求。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