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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彩礼是否应返还?

(2012-10-13 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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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天津日报》

 

    读者赵先生来所咨询:2009年2月,他与一女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10月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因家境贫困,四处借钱筹措了一万元作为彩礼。后双方于201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赵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女方拒绝返还彩礼。请问律师:彩礼钱应否归还?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阎瑶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赵先生称其家境贫困,为筹措彩礼四处借钱。结合当事人所述,如果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上述第(三)种情形,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举证不能,则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对于什么是“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一方生活困难”时阐述如下:“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赵先生需要提供低保、政府救济、自身及家庭成员月收入情况、村委会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据,以此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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