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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处理

(2012-10-13 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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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处理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广义的同居关系包括一方已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甚至双方均与他人已缔结婚姻关系。注意一点的是“非法同居”了词已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而成为历史。

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已逐渐加强,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愈加开放,即便是发达地区仍然存在许多未婚同居以及已婚者与未婚者同居(包括“小三”等)的现象,当然农村甚至落后地区更多的是缺乏法律意识,以为只要办理了民间意义上的酒席即成为法律上的夫妻的现象。那么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该如何处理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纠纷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下面我们将基于法律对其作出相应的解答:

一、只有经登记,方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即我国被告的是婚姻登记主义,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方能成为夫妻,离婚亦然。

二、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前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即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分开即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三)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同居关系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除了法律的登记认可之外,与婚姻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时,秉承的原则是类似的。即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注:与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证明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处理。)处理,具体的分割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照顾无过错方。具体法条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四)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同居一方是否继承的问题处理

继承需要以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存在为基础,即仅有同居关系不能继承,但事实婚姻可以继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五)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条的适用需以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为基础,即按同居关系处理,即如仅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受理,但涉及财产及子女抚养的仍受理。(以下答复与司法解释冲突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二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综上,可以看出同居关系对于财产及子女的处理方面与婚姻关系类似,但对于其余需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处理则存在不同(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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